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通知
二、保证金取消后,矿山企业应继续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的要求,严格按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一、本通知下文之日起立即停止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企业不再新设立保证金专户,不再缴存保证金。关于保证金退还及建立基金的具体时限和程序,待保证金退还具体办法出台后再明确。
三、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好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精神,现有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等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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