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方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用于矿山生态恢复技术规范 采坑回填(征求意见稿)》发布

d)历史固体废物:调查采坑中是否有历史固体废物,调查其来源、主要成分特征、固废属性、污染特征等。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秀腾、方菲、任中山、乔鹏、胡楠、郭琳琳、郑春丽、陈敏洁、许欣、刘楠楠、苏文湫、苗雨。

9.5.2 回填作业及生态恢复期间,土壤监测点的自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每年1次。连续监测采坑完全生态恢复以后,若土壤主要监测项目指标连续基本无变化,则每年监测一次。直到土壤监测因子连续3年内不超出土壤本底水平。

e)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基本农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7.5 采坑过程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堤、坝、挡土墙、导流渠等设施,发现有损坏可能或异常,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正常运行。

d)渗滤液、工艺水总量以及渗滤液、工艺水处理设备工艺参数及处理效果记录资料;

5.1.2 用于采坑生态恢复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禁混入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等。

6.1.1 采坑生态恢复总占地边界原则上不应超过其历史边界,除必要的边坡修正等安全措施外,不允许扩大采坑范围。根据采坑的规模和建设条件做出分期和分区建设的总体设计。

渗滤液通过采坑回填区底部铺设的导排系统收集收集池,收集池渗透系数小于1×10-7cm/s。收集的渗滤液可喷洒回填采坑的工业固体废物表面,防止扬尘。

b)地下水:在采坑区域上游、下游及可能受污染物扩散影响的周边区域内布设监测井,并进行采样,各区域监测井的数量不少于1个。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按照GB/T 14848规定要求,并结合环境风险评估需要,确定检测指标。

5.2.3 拟利用的固体废物样品,应采用HJ 702、GB 5085、GB/T 14506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全成分分析。对于固体废物样品中的污染物,分别按照HJ 557和HJ/T 299规定方法获取浸出液,再进行检测。

9.4.1 在项目建设、回填作业、生态恢复等不同阶段,按照HJ 819要求,确定地表水监测点位、分析方法、监测频次等,制定并实施地表水环境监测计划。

8.1.3 采坑植被恢复设计应考虑坡度与边坡处理、覆盖系统的结构类型、生态恢复、土地利用与水土保持、堆体稳定性等因素。

a)抗旱、抗寒、抗瘠薄、抗病虫害能力应强,适应土壤贫瘠的恶劣环境中生长;

9.4.2 生态恢复后,根据当地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要求开展日常水环境质量监测。

9.3.1 回填作业期间,地下水每年在丰平枯期各监测一次。连续监测采坑完全生态恢复以后,若地下水主要监测项目指标连续基本无变化,则每年可按照丰水期监测一次。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3年内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

4.3.2 结合采坑所在区域的气象、水文、土壤和生物资源、生态环境状况,参照土壤、地下水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风险评估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对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采坑进行生态恢复的潜在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回填后环境风险可控。

6.1.2 采坑生态恢复主体工程应包括:基础及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和导排系统、雨污分流系统、顶部阻隔覆盖系统、植被及环境监测系统等。根据采坑水文地质条件实际情况,可选择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

6.2.2.2当全部或部分用于采坑回填和生态恢复的固体废物为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物时,应符合下列防渗要求:

4.3.1 根据采坑基本现状、资源与生态环境等情况的调查,对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填采坑进行生态恢复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7.6 采坑回填及生态恢复单位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保存。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内蒙古科技大学、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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