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发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
加强矿产资源整合,推进矿产资源科学、合理、高效开发利用,不断优化资源开发结构和布局,全省矿山企业数量由2002年的7303家减少到2017年的5269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规划》是全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指导各市编制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重要遵循。
关闭、废弃矿山和2006年之前形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共占用破坏土地面积307.91平方公里。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的资金渠道单一,以、省级财政投资和一些矿山企业开展工程治理和生态修复为主,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支撑能力薄弱,社会力量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综合运用市场、财税、土地等各方面政策的机制尚未建立;恢复治理工作缺乏长远、系统规划,治理项目确定科学性不强,治理效果不够明显;恢复治理模式单一,主要采取削坡、支挡等工程措施,尚未建立多手段综合治理的有效模式,没有体现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理念。
山西省为矿业大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基础薄弱,长期的矿业开采引发了大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尽管通过积极的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然有1596平方公里的采矿损毁土地及大量矿山地质灾害隐患需要治理,尤其是关闭、废弃矿山和2006年之前形成的以及其它未设矿权采矿破坏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亟需加大治理力度;一些矿山企业尚未真正建立起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理念和机制;山西地处黄土高原,地形复杂、气候干旱、水源缺乏、植被稀疏,自然地质环境十分脆弱,加之露天采场、采坑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技术难度大、不易恢复,如何有效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开展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防治,是一个必须面对的课题。
据调查统计,截2017年全省共发生矿山地质灾害5255处,其中地面塌陷、地裂缝4583处,崩塌449处,滑坡220处,泥石流3处;主要分布于大同市、太原市、吕梁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和临汾市的能源类、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类矿产地;各类地质灾害破坏土地面积1124.07平方公里,损毁房屋36093间,造成人员伤亡50人,直接经济损失23.24亿元。另有地质灾害隐患点1252处,威胁人数约1.8万人,威胁财产约10.79亿元。
计划经济时期或者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各级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恢复治理,可申请财政给予必要支持。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和责任划分情况,统筹考虑"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部署,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开展支撑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完成无矿权设置的采矿破坏区域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把生态地质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限度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遵循自然恢复为主治理原则,根据矿山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区位条件和环境功能要求,充分结合地方发展规划需求,因地制宜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使之与周边环境协调,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生态保护意识和"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损毁、谁复垦,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整体推进、突出、注重实效,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尽快形成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矿山等"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统筹解决新局面,全面提高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平,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山西做出新贡献。
采矿活动影响地形地貌景观的形式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及露天采场、采坑等损毁问题和废石(土、渣)堆场、煤矸石堆、尾矿库及工业广场等压占问题。全省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共破坏土地面积1595.79平方公里,其中草地457.57平方公里,耕地404.55平方公里,林地415.86平方公里,园地23.93平方公里,建筑用地49.80平方公里,其它地类244.09平方公里。
截2017年,全省共发现118种矿产,有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61种。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地1482处,其中大型558处、中型309处、小型615处,已开发利用的有818处。全省共有在建、生产矿山3260座,包括能源矿山1072座,金属矿山395座,非金属矿山1793座。煤炭资源累计采出量为.82万吨,铝土矿累计采出量7592.34万吨,铁矿累计采出量70196万吨,铜矿累计采出量9560.26万吨,金矿累计采出量701.44万吨,石膏累计采出量4092.64万吨,石灰岩累计采出量24418.69万吨,硫铁矿累计采出量353.13万吨,耐火粘土累计采出量381.41万吨。全省矿区面积约16779.44平方公里,其中煤矿矿区面积约13318.22平方公里,占全省矿区总面积的79.37%,其它类型矿山矿区面积约3461.22平方公里,占全省矿区总面积的20.63%。
开展典型矿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试点,探索建立省、市、县、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
2016年6月21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年)",部署的全省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采煤沉陷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出台防范新生采煤沉陷灾害的相关政策法规等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其中涉及的56个项目工程主体均已基本完工,总投资104216.30万元,治理面积约211平方公里。
一些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主动意识不强,开展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难以充分调动,加之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矿山企业不依法履行治理义务的监管力度不够,难以达到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预期效果。
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落实规划分区制度;强化源头管理,改革采矿审批管理方式,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加强采矿权登记管理,严格禁止在规划禁采区设立采矿权,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区里的矿权逐步退出,从源头上减少了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年)的通知,提出到2020年,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550平方公里,土地复垦310平方公里,共需治理面积为860平方公里,占全省破坏总面积1596平方公里的53.9%;2025年,争取全省历史问题全部得到治理。详情如下:
历史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率达到55%以上,生产矿山实现"边开采、边治理";
山西省是的矿业大省,各类矿产资源遍布全省各地,能源矿产(煤)、金属矿产(铜、铝、金、银、锰、铁等)、非金属矿产(高岭岩、膨润土、石膏等)等矿山企业众多,且开采历史悠久,开采开发强度大,近年来原煤产量一直居于全国首位,为全省乃全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破坏了矿区生态环境,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为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加快生态山西、美丽山西建设,有序开展将来一个时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五部局《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山西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年)》等的相关要求和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成果,编制《山西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
完善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体系。强化矿产开发管理对生态环境的源头保护作用,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严格生产过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落实到矿产开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矿产资源开发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因采矿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区面积约5437.01平方公里,造成地下水污染面积约270.29平方公里,主要分布于井工方式开采的能源类矿山区。年度全省矿坑排水总量约为41391.85万吨,排放量约9916.69万吨,利用总量31475.16万吨。
近年来,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总计投入.37万元,其中财政资金86841.83万元,地方各级财政资金60778.00万元,企业投资.00万元,其它资金25891.54万元,恢复治理面积共计1039.64平方公里。其中地质灾害治理投入资金.92万元,面积605.00平方公里;含水层修复投入资金25101.35万元,面积42.27平方公里;地形地貌景观修复投入资金728098.62万元,面积488.83平方公里;土地资源综合整治投入资金323532.44万元,面积153.99平方公里;其它问题投入治理资金76725.17万元,面积19.55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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