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葫芦岛市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现将《葫芦岛市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2.交通运输(含路政)部门:检查露天开采矿山运输车辆超载行为,严厉打击沿路抛洒碎石等行为。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不予审批新增露天开采矿山、取缔证照不全露天开采矿山、依法严管现有露天开采矿山”为手段,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恢复,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达到全市矿山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使露天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对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的矿山吊销其开采企业的采矿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采矿权延续审批的前期审核工作。督促资源枯竭矿山的开采企业及时完成闭坑工作,申报注销。

1.国土资源部门:对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证照合法性开展检查,严禁矿山开采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证照过期违规生产等行为。

市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分工合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现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开展综合整治。具体职责如下:

为切实加强露天开采矿山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露天开采矿山的开发利用行为,根据环境督察组有关指示及全市矿山整治有关会议精神,决定对全市露天开采矿山进行专项整治,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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