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要求全面提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水平
云南省提出,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政策。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合理调整矿产开发布局,对伴生资源优化开采顺序;对采石取土成区连片、问题集中的地方,依法依规进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落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快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和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云南省要求,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政策。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以尾矿和废石提取有价组分、生产高附加建筑材料、充填、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为,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不断提高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比例,扩大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日前,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工信、财政、环保、煤炭工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强调,要着力完善开发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大力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全面提高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水平,努力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
近年来,云南省相继组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摸底,稳步实施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构建起开发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东川、个旧等资源枯竭型城市及环滇池周边关停矿区等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和恢复,极大地改善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云南省矿产资源丰富,素有“有色金属国”和“磷化工大省”之称,矿业是全省的支柱产业之一。云南省明确,要根据不同矿种和开发方式,建立差别化、针对性强的矿业用地政策。对因采煤塌陷或其他矿山地质灾害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按照土地变更调查工作要求和程度涉及农用地变更为未利用地的,按照审查及认定规范和程度报批。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支持存在矿山地质灾害隐患且压覆矿产资源的村庄搬迁或已发生地质灾害的村庄搬迁。深入推进历史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对历史原因造成耕地严重破坏且无法恢复的,按照规定补充相应耕地或调整耕地保有量。
云南省强调,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好以州(市)、县(市、区)为主要单元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各级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新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责任主体,对于历史损毁土地的认定,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组织做好省和州(市)、县(市、区)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加强动态监测体系建设、严格矿山开发准入管理、落实保护与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开发和保护过程监管、加快历史问题解决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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