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之路如何走? ——从法律角度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二是对于治理范围内残矿的处理,属于修复过程中新时期发展观认识下的资源综合利用,不应要求办理采矿证。《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意见》(国土资发〔2016〕187号)明确指出,坚持保护优先。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中,坚定"保护是节约"的理念,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少的矿产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坚持高效利用。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坚定"高效利用是节约"的理念,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推进优质优用、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废石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经济和生态等综合效益。推进综合利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对采选产生的废石、矸石等废弃物,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采取提取有用组分、制作建材、加工成新型材料、井下充填等多种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经济和生态效益。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即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必须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资源综合利用与这五大发展理念密切相关。首先,关于创新。资源综合利用始终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可以说,没有技术创新不会有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甚没有存在的基础。,关于协调。资源综合利用中"综合"的含义与协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综合是要系统考虑各种资源利用方式,而协调是要合理调配各种资源利用方式,综合利用和协调利用资源都是要从全局考虑资源的利用问题。第三,关于绿色。绿色发展理念要求保护生态环境系统、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是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资源综合利用在强调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考虑环境效益,否则不可能带来化的资源利用效率。第四,关于开放。资源综合利用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资源利用规律,与世界上合理、高效利用资源的思考和行动相一致。第五,关于共享。资源综合利用与共享理念是紧密联系的:通过资源的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共享;运用资源综合利用手段,实现资源利用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共享。

申升:一是要做好前期尽职调查工作。要了解修复矿山基本情况(正常关闭、非正常关闭、废弃等)、治理范围、治理工期、立项、项目资金来源、现场施工难易情况,拟定不同情形下的不同注意事项;二是针对不同情形与矿山修复建设单位进行沟通,以书面形式固定可能发生的争议;三是治理范围的明确界定(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及变更的处理);四是对于治理项目内残留矿体、有用资源综合利用的处理及收益分配;五是注意合同条款的拟定和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及项目所涉及相关证据的固定、收集和整理保存;六是聘请专业律师全程保驾护航。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原则是,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一是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指出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明确治理责任。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前,矿山的情形主要分三种:一是正常关闭矿山,矿体已经开采完毕;二是非正常关闭矿山,尚存在残留矿体,特别是因安全因素或环保要求强制关闭的;三是废弃矿山,也存在一定的残留矿体。如果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范围在设计治理范围之内的,则不属于非法采矿。如果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范围在设计治理范围之外的,并采出矿石,那属于非法采矿。

七是原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63号,2016年7月1日),要求加快解决矿山地质环境历史问题,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

国家政策文件对生态修复的市场化定位,一方面反映出生态环境损害的严峻现实,另一方面表明国家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的决心。而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治理方式,生态修复市场化在国家法律政策中予以明确,实践中呈现出"政企合作"与"企企合作"的运行模式。

2018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部署安排,也为社会资本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领域提供了政策支持。

申升: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国家及相关部委先后对矿山地质环境修复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

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行动计划》(发改西部〔2018〕1960号,2018年12月28日),指出要合理界定资源开发边界和总量,确保生态系统功能不受影响。

二是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

坚持资源综合利用与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的思想一脉相承。资源综合利用是对资源利用方式的客观描述,体现了对资源利用客观实际情况的尊重。这一表述说明,人们利用资源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是僵化、教条、一成不变的。资源综合利用概念是从资源效率和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提出的,与市场规律和经济规律相一致,它考虑的是资源利用效率的化。

目前,为敏感的当是"开发式治理"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问题。资源综合利用被社会上定义为: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原则是能利用的尽量利用,不能利用的合理处置。

申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

那么,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尤其是"开发式治理"之路如何走才能更安全稳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该如何从法律层面规避风险?《中国矿业报》记者近日采访了专门从事自然资源领域法律研究的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矿法研究主任申升,以期从法律层面破解"开发式治理"存在的误区和风险。

《中国矿业报》:在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的"开发式治理"中,对残矿如何处理?

三是《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提出了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申升律师是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研究员、中国地质大学法学研究生(含本科生)导师、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矿产资源法分会理事、《国土资源情报》审稿专家,尤其擅长矿业疑难法律问题处理,先后为原国土资源部多个矿政项目出具法律意见,并参与完成了人民法院、原国土资源部、国家能源局多项立法建议工作和课题的研究,著有《矿业法律顾问》、《矿业合同管理》、《矿业权转让法律实务》、《矿业典型案例评析》等多部著作。

六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2016年5月13日)

一是矿山生态修复不是矿产开发,关闭矿山是在环保与开发之间平衡后做出的取舍,而为了生态修复再要求办理采矿证则违背了因环保需要关闭矿山的初衷。

对"开发式治理"中残矿的开发,从法律意义上说,不需要办理采矿证,但要防止新的矿山开发。主要依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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