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方案
(三)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完成边坡治理,尾矿库要完成闭库治理并公告销号。
(三)完善机制推进。各地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关闭工作机制,落实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本行业领域组织牵头职责,积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地方政府要落实关闭经费保障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职尽责,积极推进矿山关闭工作。
(三)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一)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
(一)切实提高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是促进全省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必要手段,各地要切实提高对矿山关闭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赢非煤矿山关闭攻坚战。
(一)确定关闭矿山名单。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和关闭范围,组织开展调查摸底,确定拟关闭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强化督导问责。各地要加大对关闭工作的督查力度,将关闭工作纳入2019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因工作不认真履职和互相推诿,导致未完成关闭工作任务或整顿关闭标准不高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精神,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五)组织关闭验收工作。关闭工作结束后,地方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关闭标准,逐项检查验收,填写验收单并签字确认,确保关闭质量和效果。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四)及时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等主要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矿山关闭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有关规定,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关闭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政策宣讲和解疑释惑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四)组织实施现场关闭措施。相关证照吊销或注销后,相关地方政府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依据关闭标准,对公告关闭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依法采取现场关闭措施。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周密制定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2019年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任务,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关闭范围、程序和标准,采取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确保关闭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3.省自然资源厅:监督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工作;监督矿山及尾矿库企业按照规定完成闭坑、复垦工作,对构成地质灾害的露天矿山边坡进行治理等相关工作。
(二)作出关闭矿山决定。公告无疑议后,相关地方政府应依法做出关闭决定,并向拟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下达关闭通知书。
为确保全省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有序开展,省安委会成立非煤矿山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安委会领导担任,成员由省应急管理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全省非煤矿山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应急厅牵头,相关厅局联络人组成,负责协调推动关闭日常工作。
2.省公安厅: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方案,依法开展注销关闭矿山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
(五)严格标准措施。各地要对照关闭标准,认真执行吊销证照、拆除设备设施、填实井筒等关闭措施,确保关闭到位。关闭结束后,要组织有关部门实施验收。各地政府要强化对关闭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关闭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关闭工作质量。
每个阶段的完成时限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确定,关闭工作于12月1日前全部完成。
4.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指导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当地非煤矿山关闭工作方案,依法开展吊销或注销关闭矿山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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