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山生态修复模式开始转变!
《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其中,历史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以整体"打捆"形式,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土地供应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赋予其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修复后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双方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修复后拟发展特许经营项目的,按照特许经营有关管理规定,修复主体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为解决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现实矛盾多,"旧账"未还、"新账"又欠等突出问题,破解资金投入不足瓶颈制约,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自然资源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鼓励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土地上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等产业。鼓励生产建设矿山边开采、边修复。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此外,对历史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投入修复,也可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可以出租、出让用于发展相关产业,并在出让、出租、转让合同中明确生态修复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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