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发布
未计提基金逾期不改正的,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处理。
服务年限在3年以下(含三年)的矿山,在设定基金账户后,对《方案》确定的修复总投资额一次性计提,存入基金账户。
采矿权人(申请人)应当在办理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前,完成《方案》报送审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方案》的费用列入部门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申请人)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日前,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二)在办理采矿权延续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超过适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矿山企业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适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务期少于采矿权延续时间的。
(二)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生态修复相关工程设施的。
第十八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山生态修复验收工作。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于1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矿山生态修复年度报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所有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情况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所有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情况上报自然资源厅。
采矿权转让的,原采矿权人已经计提的结余基金以及未履行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由原采矿权人与受让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后,受让人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计提基金。
第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审查专家库。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自有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开展审查,也可邀请省级专家库专家审查。
第十条 《方案》登记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部门将脱密后的《方案》文本及审查结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确保能单独、据实反映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基金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条 采矿权人申请破产不影响其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已计提的基金应当继续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矿山生态修复义务。
已停产但采矿权仍存续的矿山,因政策性关闭仍需采矿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矿山,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应按照《方案》开展生态修复调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并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实施修复工程。
审查未通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采矿权人。审查通过但有修改意见的,采矿权人按修改意见完善后提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审查通过无修改意见或复核通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条 本办法所称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以下简称"矿山生态修复"),是指依法取得采矿权正在实施建设或者正在组织生产的采矿权人,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对其矿业活动导致生态系统受损区域开展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土地复垦、相应监测与管护等生态修复活动。
十三条 基金应用于《方案》确定的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的预防和治理、土地复垦、矿山开采影响范围定界、监测管护等生态修复工作,不得挤占和挪用。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做到"谁开发、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制定矿山年度生态修复计划,依据计划逐年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确保生态修复工程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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