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研究初探
水处理网讯:摘要:我国是矿产资源大国,也是矿业大国。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矿井水利用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到2015年煤矿矿井水排放量约71亿m3,占各类矿井水排放总量的80%以上。顾大钊指出,我国煤炭行业年矿井水利用率仅有25%左右,每年损失的矿井水量约60亿m3,而我国每年工业和民用缺水总量约100亿m3。对不缺水的地域来说,矿井水是废水,但是对于缺水的地域来说,矿井水是宝贵的资源。为贯彻"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对环境保护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在企业逐步重视环境保护,拓展矿井水排放、综合利用途径等环境问题的情况下,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是判定企业是否达标排放的重要依据。
现行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主要由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发布。其中,强制性标准4项,推荐性标准1项,行业标准1项。
①逻辑清晰,形成反馈控制。理清现行各标准之间的相对主从关系,形成反馈系统。②层次分明,整体协调一致。标准体系应该层级关系分明、环节时序清晰,层级关系主要反映标准之间的相对主从关系,而环节时序主要体现同一层级标准之间的彼此一致性或协调性。③分工明确,标准各司其职。标准之间的关系一旦明确,应当按照各自的功能确定技术内容,避免相互间的交叉重叠和相互矛盾。为简化各部门标准,应该融合现行各标准,存在标准因细化分工而分化派生的标准。④打破垄断,促进公平竞争。正确区分和处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关系,避免标准跨类别、跨层级、跨环节。⑤便于操作,各自功能完整。每一个标准都应当以其在标准体系中的地位和设置目的确定其独立的功能,避免标准功能的碎片化。
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24项指标为标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含有10项指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含有14项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含有26项指标,《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含有10项指标。在24项指标中,仅有pH值、氟化物5项标准中有规定,水温、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4项标准中没有规定,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粪大肠菌群3项标准中没有规定。以《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见下图表)16项指标为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含有10项指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含有5项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含有11项指标,《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含有16项指标。总铬3项标准中并没有规定,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总悬浮物、总铁2项标准中没有规定。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涉及指标24项;《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涉及指标16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明确1998年1月1日后建设单位允许排放浓度52项,《煤炭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5—2018)》涉及指标16项;《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指出Ⅳ类水质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矿井水排放共涉及常规指标数量37项,非常规指标54项;《水功能区划分标准(GB50594—2010)》参照地表、地下水质量标准。
简而言之,我国矿井水排放水质指标要求涉及4个部门6项相关标准,强制性标准占4项,推荐性标准1项,行业标准1项。多部门标准在执行期内其"强制性"并没有得到完全体现,6项矿井水排水水质要求相互间存在水质指标数量不同、指标不对应、指标限值不同的差异性。通过对矿井水排放水质指标6项标准的分析,试图完善现行矿井水排放水质指标要求,构建我国矿井水排放水质标准体系,实现矿井水达标排放,有助于实现矿井水变废为宝、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源统一配置,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区域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煤炭开采都是从安全方面考虑矿井水、瓦斯、煤矸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78年我国煤炭产量从0.324亿t增加到6.18亿t,煤炭生产初具规模,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在原来空白的基础上逐步把综合治理作为重要方面,由点到面开展。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部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规,提出了"三同时"制度。20世纪90年代是国家"八五""九五"发展时期,环保工作逐步落实,通过10多年环保建设,"九五"时期,全国煤矿废水处理能力由5.45亿t/a提高到8.35亿t/a,利用率15%。2002—2012年期间,煤炭工业步入10年辉煌期,煤炭环境保护工作步入快速发展阶段,矿井水实现变废为宝的转变过程。各部门先后对矿井水排放及利用出台相关文件。2005年6月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要求。"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指出积极开展海水淡化、海水直接利用和矿井水利用。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部分,总书记提出了"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加快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等生态文明理念,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上了一个新台阶。2012年《关于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国发〔2012〕3号)提出,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2015年《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提出,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矿井水、空中云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九条提出,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2017年《水利部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中明确,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提高区域水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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