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起福建取消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9日起,福建省矿山企业不再缴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已设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专户的按程序取消。省级缴存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含本息)及其台账,经清算后一次性转县级,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分类处置的工作要求予以退还、处理。对按规定不予返还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统一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统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凡由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事宜被列入福建省矿政“黑名单”的,一次性从矿政“黑名单”中移出。
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退还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取消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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