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项目完工后,初验及终验工作分别由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终验合格后,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工程后期管护单位并组织工程移交。

第四条市县政府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责任主体,省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经确定的区域给予支持。

条为规范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历史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资金。部委另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组织当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方案的编制、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勘查(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下同)、施工图设计工作,并组织审批;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立项、终验;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管。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及其他相关支出。工程支出包括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矿区地下含水层破坏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等。由省级负责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项目所需经费在专项经费中全额安排。

(三)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申报、实施和初验。

(三)涉及补助资金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监管、验收;财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监督评价。

第十条根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年度工作,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组织技术和经济专家对各地编制的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区域。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是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的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项目投资额不增加的前提下,应满足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治理恢复目标不变等条件,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的勘查(包括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参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有关规定,具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应资质证书,并依法依规确定。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根据项目投资额、项目属性、地方投入等相关因素,提出对区域的项目资金安排额度,按程序报批后,由财政厅按程序下达预算。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勘查、施工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记录在案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二)对改变原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实施范围、主要工程措施、主要工程量等的施工图设计变更,须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复。

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是指对国有矿山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或责任人已经灭失的、因开采活动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恢复。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方案设计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无故不按工期完工的,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因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过失造成项目工程质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事故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组织编制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实施;负责组织各市(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方案的审查;委托厅直属事业单位承担项目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完毕,按照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抽评。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根据省级资金安排情况和各地自评、抽评情况组织项目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动态调整补助金额。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按补助资金的20%扣回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项目实行定期申报制度。根据年度申报要求,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市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实施方案应尽量体现集中连片要求,明确项目总体目标和建设任务、年度目标和建设任务、项目资金投入和分年资金安排等。目标任务应当可量化、可考核,资金投入应包括自筹资金和申请省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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