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关于规范废弃露天矿山采取自然恢复方式进行治理的通知
(四)验收管理。对列入自然恢复矿山名录的,管护措施实施一年后,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其自然恢复情况进行核查,对照恢复前的影像记录,认为管护措施落实情况良好、矿区范围内除祼岩体外均有自然复绿的迹象、未发现新破坏现象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填写自然恢复矿山验收申请表(附件4),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反馈所在地县、区政府,并定期汇总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完成验收的废弃矿山纳入所在地年度计划完成任务中。
(三)管护措施。对列入自然恢复矿山名录的,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督促矿山所在地乡、镇政府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落实必要的隐患消除、矿区道路封堵、设置围栏、场地平整和撒播草籽等措施,设立矿区自然恢复标示牌,标示牌内容包括矿区范围、警示事项、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举报电话等,留存自然恢复前必要的影像记录,完工后报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现场予以验收。(2021年11月前完成)。
(三)无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周边水土环境造成污染;
(二)名录确定。对拟列入自然恢复的矿山,由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内容包括:矿山基本情况、矿山生态环境现状、目前自然恢复情况、生态环境发展趋势、主要问题、实施自然恢复前需采取的必要措施等。经专家论证确定以自然恢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自然恢复矿山名录,报当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同时报所属的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市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各市上报的名录进行汇总,形成全省自然恢复矿山数据库。(202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协调指导监管责任单位做好自然恢复期间的日常巡查和管护工作,防止自然恢复区再次遭受破坏或扰动。
(一)摸底核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废弃矿山进行逐点实地核查,筛选出满足自然恢复条件的废弃矿山,逐一填写《拟自然恢复矿山基本情况表》。(2020年7月底前完成)。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科学合理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现规范安徽省废弃露天矿山采取自然恢复方式进行治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充分合理利用自然恢复矿区内的土地。
(二)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废弃矿山,应遵循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规划要求实施修复或自然恢复。
(四)对于自然恢复缓慢或效果较差,一定期限(2-3年)通过遥感监测,未达到预期恢复效果的,当地政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重新编制治理设计,采取适当的人工引导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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