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加快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作

据悉,2018年,咸宁市出台了《咸宁市非煤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行动方案》,对非煤矿山恢复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截止2020年底,全市"十三五"期间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54个,面积13089.49亩。2019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对非煤矿山生态修复提出一些新的要求,根据近年来各级环保督察、领导批示、部门检查等多渠道监管反馈问题来看,全市部分地方矿山生态修复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于是,根据省政府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咸宁市制定了《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

近日,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咸宁市全面深化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以加快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作。

从2021年2月开始,集中开展全市非煤矿山生态修复行动,分调查摸底(2021年3月31日前)、方案编制(2021年4月1日-6月30日)、推进实施(2021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组织验收(2021年10月-2025年12月底前)四个阶段进行,力争到2025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关闭矿山生态修复。

根据方案,咸宁市矿山生态修复的总目标:新建和生产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历史矿山生态修复取得显著成效,矿山生态修复责任全面落实,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矿山综合治理新局面。

对不同类型的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有不同的要求:对具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开展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矿山,要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依据"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要求,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模式,加快矿山生态修复;对主动退出或因政策性关闭的矿山,以及可追溯矿主的非法开采矿山、合法开采已闭坑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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