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

(一)以《自然自然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等9项行业标准、《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等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为依据,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开展评估。

本评估组承诺,此次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我们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全过程严格按照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绿色矿山标准和评价指标有关要求开展评估,不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费用,确保评估结论真实、有效。如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三)第三方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依据、评估过程、评估综述和结论等。要详细叙述评估程序、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等情况,明确判定矿山企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据,对引用的关键内容给出相关文件来源,做到证据信息可信、内容精要、判定准确。评估报告及相应记录/材料(复印件)等,应在评估机构保存12个月以上。

(二)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按规定组成评估组,组长应由本单位专职人员担任,评估组应不少于5人,评估专家应熟悉绿色矿山相关政策和标准,涵盖地质、采矿、选矿、生态环境等专业。

(五)反馈结果。第三方评估机构将评估组承诺书(盖章)、第三方评估报告、专家名单签字表扫描件上传名录系统。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对评估报告再进行专家论证。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第三方评估的内容、流程等要求,结合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有关工作实际,遴选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第三方评估机构权利义务。

(一)第三方评估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经认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要具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评估的能力。

(四)编制报告。评估组综合内业评估、现场评估情况,讨论确定评估结论,总结矿山企业建设工作亮点,明确失分项及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在线填写《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体系评分表》,编制第三方评估报告,同时将评估组专家名单、评估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实地核查记录、实景会议及现场照片等作为报告附件。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与矿山企业必须保持独立,不得与矿山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不得参与矿山自评估报告编写,评估工作开展前后一年内不得与矿山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严禁以任何形式收取矿山企业评估费用和利用评估谋取不正当利益。

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是指政府管理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形成第三方评估报告的行为。为确保绿色矿山遴选质量,规范第三方评估工作,根据《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关于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要求,制定本要求。

为做好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统一评价指标标准,推进第三方评估工作规范化,依据《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绿色矿山遴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839号),现印发《绿色矿山评价指标》和《绿色矿山遴选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请参照使用。

(四)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所有矿山企业隐私或商业秘密,必须严格保密,合理保存和使用矿山企业所提供的数据资料,未经允许,严禁挪作他用。

(一)确定第三方。遴选工作开始后,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本行政区域内拟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名单,并建立与矿山企业的对应关系。

(四)第三方评估工作应规范严谨,其中实地核查基准人日数不少于5人日。相关工作接受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山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经核实存在收受矿山企业财物、泄露矿山企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予以通报,并不予采信其评估报告。

(三)现场评估。1.召开评估会议。评估组与矿山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召开评估会议,由评估组组长介绍评估目的、评估计划,宣读评估工作承诺书(附件)。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相关工作负责人介绍建设情况,评估组相关情况进行问询。2.开展实地核查。评估组赴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场所,根据评价指标逐项查看现场工作情况、规范程度,查阅相关生产运营管理记录,对相关指标开展问询,对关键位置拍摄照片,做好核查记录。

(二)内业评估。评估组登录全国绿色矿山名录系统,审核矿山企业提交的自评估报告等电子版资料,对评价指标先决条件进行审定。相关内容、材料缺失时,通知矿山企业补充或重新提交。经初步评估,讨论确定现场评估,告知矿山企业现场评估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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