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应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方案》所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编制年度实施方案,自主使用基金。
第五条矿山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督促矿山企业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边生产边治理,切实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监测和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提升矿山整体环境水平,推进绿色矿山创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矿山企业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其中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提取,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通过专户、专账核算,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资金。
一、发送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矿山矿区范围、开采方式、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更或者储量变化导致服务年限发生变化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重新核定基金。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规范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计、使用和监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20年3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液体矿山基金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方案》所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一次性提计。
十条 矿山企业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基金提计与使用及下一年度计划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告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不按本办法设立账户、提计、存入、使用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十八条进行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矿山企业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申请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不得批准该矿山企业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正在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九条新建矿山建设期可不提计基金,正式开采后按年度提计基金(液体矿山除外)。固体矿山剩余服务年限不足3年的(含3年),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实施情况,重新复核所需经费,一次性足额提计基金。
第八条固体矿山基金按年度提计,年度基金提计额按照核定的治理基金总额、占用资源总矿石量、实际生产矿石量确定。
(三)矿山企业不按规定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实施方案和书面报告的,或者拒不接受管理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设立、提计、基金使用及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检查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通过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年度基金提计额=(核定的治理基金总额/占用资源总矿石量)×上年度实际生产矿石量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制度,规范基金管理,明确基金提计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计和使用基金。基金使用纳入矿山企业财务预算。基金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矿山企业不按规定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或履行不到位、承担责任不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行政责任;同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治理费用由该矿山企业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矿山企业补齐。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辖区所有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计、使用及治理恢复等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一)因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预防与治理恢复支出;
条 为规范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计、使用和监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生产矿山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新建矿山应当在取得采矿权登记后1个月内建立基金账户。
二、寄送邮件: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邮编:5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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