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治理产业化方向定了 收益点在哪?风险在哪?

这种新模式将涉及到土地和矿政政策,现实中矿山早已经责任主体灭失了,造成的环境问题也已摆在那里了,但土地性质仍是农用地,要恢复成建设用地、生态用地或建设公园还牵扯到用地手续的变更。

要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开发式治理,必须要实现产业化,让社会投资者有产出有回报。历史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回报无非有3个途径:

当前,较为盛行也是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开发式治理",主要涉及安全、生态和资源利用三个标准,而当前开展"开发式治理"的主要障碍是缺乏实施细则。目前,为敏感的当是"开发式治理"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从的视野来看,资源利用不仅局限于工业生产过程,在所有利用资源的条件下,均需要考虑资源综合利用问题。

比如,有些地方历史的矿山环境问题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工程实施完恢复治理得很好,种上了草栽上了树,可当恢复治理完了之后发现还需要浇水、剪枝、维护,这给地方政府造成了负担。但如果通过合同制的方式由企业来开发,企业为了生态恢复栽植枣树,结了枣企业有产出,那浇水和其他后期维护不成问题了,这形成了良性循环。只有生态修复后形成产业,才有可持续的动力。

矿山生态修复不是矿产开发,关闭矿山是在环保与开发之间平衡后做出的取舍,而为了生态修复再要求办理采矿证则违背了因环保需要关闭矿山的初衷。

原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2016〕63号文指出,要坚持创新发展理念,破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投入、政策、科研等机制障碍。创新尾矿残留矿再开发、矿山废弃地复垦利用、集体土地流转利用等政策,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积极探索利用PPP模式、第三方治理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治理。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了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的第三方治理机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对矿山开发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开发利用的"三废"处理、矿山土地复垦、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治理及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 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

对于治理范围内残矿的处理,属于修复过程中新时期发展观认识下的资源综合利用,不应要求办理采矿证。

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前,矿山的情形主要分三种:一是正常关闭矿山,矿体已经开采完毕;二是非正常关闭矿山,尚存在残留矿体,特别是因安全因素或环保要求强制关闭的;三是废弃矿山,也存在一定的残留矿体。如果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范围在设计治理范围之内的,则不属于非法采矿。如果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范围在设计治理范围之外的,并采出矿石,那属于非法采矿。

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以尾矿和废石提取有价组分、生产高附加值建筑材料、充填、无害化农用和生态应用为,加快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比例,扩大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

原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要加强生态监管,落实相关企业的责任。

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还涉及到矿产资源政策,要在符合规划、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但在实际中推动矿区残余资源开发的时候,会牵扯到一系列问题,有的地方市级政府同意了,但上一级却要求开采得重新办证,而现在办一个采矿证何其难。只有相关政策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才能真正有力推进这项工作的进行。

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指出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开展矿区预防和治理恢复工作。

那么,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尤其是"开发式治理"之路如何走才能更安全稳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又该如何从法律层面规避风险?有收益了!矿山治理产业化

2018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做出部署安排,也为社会资本进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领域提供了政策支持。

财政部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把"环境治理"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的指导目录。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明确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化机制、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据2017年全国矿山资源开发环境遥感监测结果显示,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占用土地面积约362万公顷,其中历史及责任人灭失的230万公顷。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超过900余亿元,完成治理恢复土地面积92万公顷。矿山生态修复任重道远、方兴未艾。

原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按照"谁治理、谁受益"原则,大力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和企业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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