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

1. 为保证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工程技术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施工。

相关企业负责筹措相应的资金,用于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具体工程所需资金数额待专业技术部门现场调查后,提交工程预算,终以审计确定价为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经州人民政府批准退还保证金。

3. 完成保护区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矿山,工程施工单位要及时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若羌县人民政府和环保、财政、审计、保护区管理机构等部门专家,严格按照《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进行验收。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生态函〔2017〕144号)和自治区环保督查组专项调查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时提出的要求,结合保护区现状,州人民政府决定按照“全部关闭,立即拆除,尽快完成生态恢复”的要求,以短时间、快速度,全面完成保护区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1.保护区内有探矿权86个。目前已清理探矿权65个,还剩余21个,正在依法依规全部进行清理。

2. 对限期内未提交承诺书、未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或未在规定时限完成恢复治理工作达到验收标准的矿山企业,由州国土资源局向上级发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州级发证的直接处理),会同财政部门,通知代理银行将其已缴存的保证金及孳生利息划入若羌县财政非税收入归集户,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县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预算拨付若羌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专业队伍代为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2017年10月—2018年9月,利用12个月时间全面完成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确保保护区矿山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3. 在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中,需进行爆破作业的,要在“一矿一方案”中提出火工品使用的详细安排,具体作业交有资质的民爆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要按规定和程序批复火工品使用手续。

1. 本着“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恢复”的原则,督促告知保护区内5处3家矿山企业,按照恢复治理工作“一矿一方案”的标准和要求,提交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承诺书,并于2018年7月前,完成退出矿山环境恢复和生态治理工作,履行应承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自行拆除、清理矿山设备和生活区设施,对被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3. 历史砂金采区恢复治理问题。保护区实验区黑山一带历史砂金采区一直未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该区域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由若羌县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协调相关部门、企业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组织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保护区内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督。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动态巡查工作方针,每月组织常态化巡查巡护。注重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国土资源局、环保、安监、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和保护区管理机构等部门联合、联动、联防、联打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行为。

4. 工程施工单位要搜集每个矿山恢复治理前后的影像视频资料,做到“一矿一档”,并作为工程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

由相关企业上报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国土部门负责审核并监督实施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专业技术部门对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和生态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按照“一矿一方案”的原则,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方案编制规范》技术规范编制恢复治理方案,由国土部门组织环保、审计、保护区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专家对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查,方案确定后实施治理和恢复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保护区退出矿山治理恢复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程松林担任,副总指挥由若羌县副县长宋健、州阿尔金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徐长征、州环保局副局长杨春、州公安局副局长魏斌、州安监局副局长邱生桥、若羌县公安局局长张志勤担任,现场指挥由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锐、州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凌峰、若羌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李俊峰、若羌县环保局局长韩大林、若羌县安监局局长艾则孜˙买买提、若羌县公安局副局长李耿祺担任。指挥部要切实履责,加强协调沟通,加快推进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报州人民政府。

2. 国土部门要督促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好恢复治理主体责任;安监部门要加强对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的安全监管,坚决杜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2. 为保证退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监理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若羌县人民政府、州直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保护区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在思想认识上真正对标《关于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察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和自治区对卡拉麦里自然保护区相关负责人的处理通报,切实将保护区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确保如期完成。

对保护区内的所有矿山及非法开采企业全部关闭退出,做好矿业权稳妥有序退出保护区工作,并确保新设矿业权不再进入保护区。对矿山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和生态问题,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退出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一矿一方案”的原则,立即开展治理和恢复工作。

2.保护区内登记的采矿权9个。已清理4个,还剩余5个(其中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登记发证3个,州国土资源局登记发证2个),现均已关闭退出。

5. 对未按照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未按期完成地面生产和生活设施拆除并撤出保护区的矿山企业,其地面设施由若羌县人民政府负责,交废品收购公司处置。

1. 州、县两级国土部门要抽调专人具体负责协调组织退出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驻点现场指挥,并对工程量进行核定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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