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和责任划分情况,以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为治理区域,编制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方案(2018年6月底前完成),明确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确保工作目标实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1.市国土资源局要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向社会公开,每年监测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进展信息要向社会公布,强化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管,保障群众的知情权。鼓励群众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
市政政府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废弃矿山治理工作。统筹使用各类财政资金和矿产资源开采收益,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矿业权出让收益除按规定用于地质矿产管理外,应当主要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积极鼓励矿山企业边开采边进行恢复治理,治理项目经批准、验收后,可申请提取相应比例的保证金。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信贷支持,探索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生态信贷产品。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依法开发存量资源,为区域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强化监管,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筹措资金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程。
(1)阳春市八甲中田石场:矿区位于阳春市八甲镇,原矿山为露天开采建筑用花岗岩矿的矿山,采矿权人为阳春市八甲中田石场,经济类型属私营独资企业,采矿许可证号C61,矿区面积为0.0506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09年4月26日2014年4月26日,目前已停止开采活动。前期开采活动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基岩裸露、植被破坏等,急需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在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同时,对具备重要历史意义、科学研究价值、观赏价值的矿业遗迹,积极组织或鼓励矿山企业、民间资本等投资主体将矿区开发为矿山公园,与历史研究、展览、旅游发展、科普教育等结合,形成别具一格的特色旅游,促进矿区经济良性、可持续发展。使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山公园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其更大的综合效益。(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针对我市矿山点多面广的特征,结合我市范围内矿山实际情况,选择如下6个亟待进行综合治理的矿山先行先试,按照省、市相关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要求,积极主动探索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以此积累宝贵经验,为我市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提供借鉴。
市政府在属于自然保护区、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三区两线”及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治理区域选取一处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老旧矿山开展治理试点工作。
1.市政府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进程。
(4)阳春市中邦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那甘陶瓷土矿:矿区位于阳春市双滘镇,原矿山为露天开采陶瓷粘土矿的矿山,采矿权人为阳春市中邦矿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矿许可证号C13,矿区面积为0.0506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09年10月10日2014年10月10日,目前已停止开采活动。前期开采活动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土层裸露、植被破坏等,急需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计划经济时期或者采矿权人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责任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模大小申请上级财政资金或安排市财政资金,统筹治理。要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治理,构建“和省财政支持、地方负责、全面规划、限期治理”的责任机制和“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模式,尽快解决历史矿山问题。其他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责任主体为采矿权人,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
《阳春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主体、社会监督、共同推进”的思路,坚持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相统一,着力形成有利于绿色矿业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坚持多方联动、共同推进,着力发挥市政府的主观能动性,落实企业责任,加大政策支持和服务,形成政策合力,加快绿色矿业发展。到2020年,大中型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全市形成绿色矿山格局。
(5)阳春市春城镇大槐山石场:矿区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采矿权人为阳春市春城镇大槐山石场,经济类型属私营独资企业,采矿许可证号C60,矿区面积为0.1327平方公里,有效期为2010年12月29日2014年9月29日,目前已停止开采活动。前期开采活动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基岩及土层裸露、植被破坏等,急需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
到2025年,建立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和监控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情况。建立矿业权人履行保护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法定义务的约束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责任全面落实,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历史问题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机制,基本建成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形成“不再欠新帐、加快还旧账”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加强污染物源头控制,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废水、固废、扬尘、噪声,达到相应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在生态红线区,不得新设矿业权;强化源头管理,改变矿产资源重开发、轻环境保护的状况,在目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的基础上,全面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参与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项目扶持资金,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城市规划、水土保持、山体复绿、尾矿库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相结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纳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道路配套建设、城市建设“双修”(城市修补、生态修复)等专项项目,实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综合效益,逐步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新格局。
加强监管,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取得实效。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人严格按经政府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方案开展治理;安监、水务、环保等部门加强监管,严防引发安全生产、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问题。
3.强化科技支撑。制定激励政策,鼓励矿山企业科技创新,依靠科技进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推广应用国产卫星遥感和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指导矿山开釆,减轻矿产资源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严格落实《中共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强化资源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创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新机制,构建“和省市财政支持、地方政府负责、全面规划、限期治理”的责任机制和“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新模式,尽快形成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历史矿山等“新老问题”统筹解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局面,全面推进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取得新成效。
治理责任主体为市政府的,前期地形测量、可行研究报告编制、存量资源储量核实、勘查、设计等工作费用拟从市政府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工程治理施工费用拟从依法开发存量资源的收益中列支。矿山综合治理项目拟采用“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通过公开招拍挂的形式引入企业整体承包,综合治理过程中的存量资源收益经评估作为治理费,存量资源收益大于治理费用的,余额纳入市政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专户,用于其他废弃矿山综合治理,存量资源收益小于治理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市政府统筹资金补助。整体承包项目的企业须缴存保证金,签订治理承包合同,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超越规划红线施工,并做好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措施。
环保网获悉,阳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春市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春府办函〔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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