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
建立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制,充分调动矿山企业积极性,引导矿山企业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改善生态环境,矿地和谐,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创新工作机制,建立上下互动、部门联动、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矿山自建自评、第三方评估、名录管理、社会监督、随机抽查、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等工作新机制。强化行业自律,构建行业协会的行业自我约束机制。
绿色矿山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煤炭、有色金属、黄金、化工、地热等省级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明确矿区环境面貌、开发利用方式、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山企业形象等省级绿色矿山指标。制定绿色勘查标准,提出绿色勘查实施方案编制要求。
为全面落实党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开展矿业领域生态文明综合试验改革,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促进矿业转型升级与绿色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省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不定期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进行抽查,市、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州)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从名录中剔除,公开曝光,不得享受矿产资源、土地、财政等各类支持政策;对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责任主体,全面推进生产矿山的绿色建设。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利用先进采矿技术和开采方式,加大"边开采、边保护、边治理"力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强化"三率"和"三废"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绿色高效利用、安全生产水平。2020年底前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确需申请延续的,应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办理相关事项;2020年底后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确需申请延续的,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率应达到,并按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鼓励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积极争取地质矿产调查评价、土地复垦、综合整治等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开展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实施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山复绿及历史损毁矿区土地复垦等,并建立奖励制度,对绿色矿山企业进行奖励。在符合政策要求下,允许绿色矿山矿业权出让收益优先分期支付。在《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对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全面推进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走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结合矿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以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战略行动为统领,坚持问题导向和创新驱动,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标准领跑、政策扶持,创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责任、激发活力,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和带动传统矿业转型升级,提升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绿水青山和金山银山的有机统一。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矿区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统筹"山水田林湖草"系统治理,持续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开辟绿色矿山建设新途径。
2.矿业发展方式转变成效明显。到2020年底前,全省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70%以上;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水平达标率达到85%以上;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历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历史矿山废弃土地复垦取得明显成效。
对矿山依法开采造成的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损毁且不可恢复的,按有关规定,经实地调查和专报审查后,纳入年度变更调查,涉及耕地的,据实核减耕地保有量,但不得突破各地控制数上限,涉及基本农田的要依法补划。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企业主体、公众参与、共同推进"的原则,由点到面、集中连片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先期选择6—8个市县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探索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资源保护、节约集约、综合利用、地上地下统筹等问题,推进技术体系、标准体系、产业模式、管理方式和政策机制创新,健全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制度体系,完善绿色矿业发展激励政策体系,积极营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全域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打造布局合理、集约高效、环境优良、矿地和谐、区域经济良性发展的绿色矿业发展样板区;力争建成2—3个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矿业发展新模式、新机制、新经验,在此基础上,发挥示范作用,推广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经验,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县创建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
环境修复网获悉,近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发布了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调整优化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工作布局,各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要发挥绿色勘查示范作用,新立地质勘查项目应按要求编制绿色勘查实施方案,进行绿色勘查,鼓励和支持探矿权人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地勘行业要加强研究和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逐步形成绿色勘查技术体系。探索矿产资源绿色勘查评估制度,加强地勘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坚持源头管控,协调发展。推进"多规融合",统筹协调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矿业发展与地方经济发展、绿色矿山建设与绿色矿业发展的关系,构建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
市、县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依法依规统筹安排绿色矿山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新建、改扩建绿色矿山合理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
矿山企业作为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要求,结合自身发展目标,编制好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方案,从矿区环境、开发方式、资源利用、企业形象、社区和谐及规范管理等方面,明确具体任务、工作内容、进度和措施等,安排落实好绿色矿山建设的组织机构、人员和经费,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工作,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争做绿色矿山建设的标杆和典范。
支持绿色矿山企业及时复垦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并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区土壤污染治理、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适用相关试点和支持政策;在符合规划和生态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将历史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增加的耕地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对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指标、矿业权投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先向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安排;优先向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投放矿业权,优先安排其探转采;可以协议有偿方式给大中型绿色矿山配置深部资源。
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将绿色矿山矿区内分散居住的居民搬迁集中居住,改善人居环境,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享受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明确创建、认定、监管工作程序及要求,明确以依法办矿、规范管理、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矿地和谐、企业文化等为主要内容的绿色矿山建设达标验收要求,实现绿色矿山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加快贵州省智慧矿山业态项目建设,建立全省绿色矿山建设专栏、绿色矿山评价体系和绿色矿山建设服务体系,建立数据填报、更新及动态交换机制,建设矿山开发利用、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管理系统,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管理体系化、动态化、智能化、档案化。
市、县级国土资源、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落实,督促探矿权人实施绿色勘查,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负责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创建,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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