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加快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 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企业将被立案调查

《办法》要求,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矿山企业进行立案调查,并在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后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推进矿山企业开展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监督,督促依法履职。

《办法》提出的"代为修复制"即因各种原因无法修复的矿山将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为修复;"垫付制"即代为修复所需资金按程序申请市、县级财政资金垫付;"追缴制"即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同步向矿山企业追缴垫付的市、县级财政资金。

根据《办法》,海南要求推进建立"代为修复制""垫付制"和"追缴制"等制度,多措并举,必要的由政府垫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治理修复,之后再追缴、诉讼追偿。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举措主要是强化公益诉讼对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助推力。

为多措并举推进基层生态修复工作,海南鼓励市县探索将代为开展矿山生态修复的矿山纳入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垫付资金先行修复等多元化方式筹措资金。需要政府资金投入垫付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各地可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模式。

据介绍,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因自身原因关闭矿山、采矿许可到期关闭矿山、采矿许可期内资源枯竭关闭矿山、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延续关闭矿山,以及明确由矿山企业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政策性关闭矿山。

此外,海南省在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还将结合新农村建设、共享农庄建设、棚户区改造、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治理、土地整治、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吸引各方投入、注入生态修复资金。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联合出台《协作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将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矿山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旨在加快推进关闭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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