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鼓励废弃的非煤矿山建设矿山公园。《条例(草案)》提出,废弃非煤矿山修复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景则景的原则,通过修复绿化、转型利用、自然恢复等措施进行。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核准或者备案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未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新批开发项目。《条例(草案)》提出,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工程保护范围、地质遗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机场净空区域内新批非煤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草案)》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开采矿产资源,及时恢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非煤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对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和相关场所,采取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

《条例(草案)》提出,鼓励废弃非煤矿山修复与土地开发、旅游、养老、养殖和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

对废弃非煤矿山进行修复绿化应当运用工程、生物等技术,采取拉台覆土绿化、采坑回填覆土绿化、挂网喷播、种植藤本植物等方式进行。修复后的植被覆盖率应当不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植被覆盖率,并与周边自然景观相协调。同时,不得使用外来植物进行植被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废弃非煤矿山,可依法申请建设矿山公园,并鼓励非煤矿山企业参与矿山公园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违反条例规定的处以二十万元罚款。《条例(草案)》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近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提出,严格控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内新批开发项目,鼓励废弃的非煤矿山建设矿山公园。

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防尘、抑尘、降尘和收尘措施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

《条例(草案)》还提出,尾矿库闭库后,坝体和坝内应当按照尾矿库所处地区气象条件、尾矿污染物毒性、植被恢复方式、土源情况进行不同厚度覆土,因地制宜进行植被恢复和综合利用。位于干旱风沙区、不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的尾矿库,应当覆盖砂石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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