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四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全面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通知》(甘资矿发〔2019〕32号)同时废止。

(十一)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开展生态修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八)建设绿色矿山。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对全省范围内已设露天矿山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要求分阶段、有计划实施升级改造,确保2024年所有大中型生产露天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生产露天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范管理,做到布局合理、绿色开采,推进高质量发展。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和贯彻落实。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构建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生态环境保护格局。对违反规定批准新设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推进绿色勘查。地质勘查工作坚决落实绿色勘查要求,加强技术创新,采取新工艺新方法,把生态保护理念落实到勘查全过程,从源头减少和控制勘查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少植被破坏,坚决杜绝"以采代探"。

严格管控区。以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及祁连山国家公园边界范围为基础外延1公里范围(祁连山自然保护区与祁连国家公园相连相接的,以外侧边界计算)、黄河干流及一级支流流经的生态功能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露天矿山(县级发证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产除外),不得将地下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方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依法开展分类处置工作。按照"全面摸排、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严格管控"的原则,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已设露天矿山的开采现状、恢复治理、履行义务等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并组织开展分类处置工作。

鼓励、推动露天转地下开采,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已设露天矿山转地下开采进行排查、论证,具备地下开采条件的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经论证后不适宜变更为地下开采方式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年内建成绿色矿山并完成验收,逾期未建成或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限期关闭退出。

(一)开展整治工作自查。对照党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自2018年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以来的工作要求和任务安排,全面开展自查,对照整改工作台账实施闭环、销号管理,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和缺漏,形成自查问题整改清单,进一步靠实责任,限期整改落实。

(六)保障供需。砂石矿产在符合有关规划的基础上,统筹资源禀赋,区域供需等因素,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有序设置露天矿业权,按照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管理,保障经济建设对砂石等建材矿产的需求。

(三)做好工作凝练总结。对照实施方案、工作计划、任务台账全面梳理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区分不同矿种、整改原因、整改方式、分类做好统计分析。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全面总结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并结合优势矿产开发、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保障等地域实际情况,围绕矿山开发布局、开采准入标准、矿山升级改造、生态环境治理和提高资源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探索建立地方管控整治露天矿山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矿业绿色发展。

(五)分区管控。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矿业权设置严格执行相关管控规则,其余区域按照管控措施级别分为严格管控区和一般管理区。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巩固、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治理成效,严格露天矿山开发管控,保护矿山生态环境,详情如下:

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年)的通知》(甘政发〔2018〕68号)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759号)有关要求,各级各部门紧密配合,有序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成效逐步显现。为进一步巩固、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治理成效,严格露天矿山开发管控,保护矿山生态环境,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四)健全机制。深入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严格规划管控,探索构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协同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机制。构建露天矿山与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基本农田保护紧密衔接、契合地方政府生态保护发展规划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实行露天矿山开发总量控制、减量化管理。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七)严格准入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露天矿山,按照国家绿色矿山建设规范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实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全面推行规模化、集约化绿色开采和绿色矿山建设。

一般管理区。除严格管控区以外的区域,执行国家及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政策要求。

(十)强化日常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露天矿山落实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情况加强日常检查,靠实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强化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各部门联合执法合力,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露天开采矿产资源。

(二)实施督导跟踪问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各矿山企业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实施督导检查,对目标进度、措施落实、质量管控等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整治行动缓慢、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进行督办和约谈问责,限期整改,确保党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市县人民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主体责任,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全面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要求,对行动迟缓、工作滞后、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企业,进行督办和约谈问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权管理,同时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露天矿山开发利用活动,并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露天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应急部门负责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等相关审批和核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切实落实无主矿山治理主体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大力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克服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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